濟南律師告訴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形式
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有四種表述方式。一種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種是勞動合同終止,第四種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濟南律師就詳細為您分享一下這四種情況吧。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若動者有這六種情形,屬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也不需要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一條的彈性比較大,嚴重的標準往往是由用人單位來判定,比如無故曠工15天,或是一年之內累計曠工15天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這個標準好掌握,比如在商業活動中收取回扣,虛開發票報銷,挪用或是貪污公款等;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只差兩個字,但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而結果也完全不一樣。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條件包含: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濟南律師提醒您,如果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就不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就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個額外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包含在正常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的經濟補償金之內,是屬于額外的。
3、勞動合同終止
終止勞動合同并不是自動終止,其實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對于終止勞動合同,多數情況是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比如勞動合同期滿,雙方都不愿意續簽;或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待遇、死亡、失蹤等。
但是對于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這是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還有勞動合同期滿員工要求續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或是同意續簽但增加了不合理條款的,也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主要包括了六種人: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職工;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濟南律師提醒您,對這六類人員,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那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二倍的經濟賠償。